个人股票如何质押 又见新案例!这次出借和借用证券账户的都被罚了

时间:2024-07-30 22:48 点击:83 次

个人股票如何质押 又见新案例!这次出借和借用证券账户的都被罚了

近日个人股票如何质押,厦门证监局的一份监管措施函与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引起了《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

记者发现,二者存在关联,即二者与出借和借用他人证券账户有关。2020年11月至2021年7月期间,蓝某、郑某贤借用“辛某丽”华创证券账户、长城证券账户交易“华懋科技”股票,成交金额合计3.8亿元。

记者注意到,20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证券法》将出借证券账户的禁止范围从“法人”扩大到了“任何单位和个人”,账户出借行为和借用行为均属于违法。据不完全统计,新法实施以来,已有20余名个人因出借个人账户被罚,也有10余名个人因借用他人证券账户被罚。

二人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交易近4亿元

近期,厦门证监局发布消息称,经查,2020年11月至2021年7月期间,辛某丽存在将其本人开立于华创证券、长城证券的证券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的情形。

厦门证监局表示,将自己的证券账户出借给他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辛某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与此同时,厦门证监局还披露了对蓝某、郑某贤的行政处罚,而其原因就是二者借用“辛某丽”的证券账户。

据悉,“辛某丽”华创证券账户普通户于2020年8月25日在华创证券重庆分公司营业部开立,信用户于2020年8月26日在华创证券重庆分公司营业部开立。“辛某丽”长城证券账户普通户于2020年12月10日在长城证券南宁民族大道证券营业部开立,信用户于2020年12月16日在长城证券南宁民族大道证券营业部开立。2020年11月至2021年7月期间,蓝某、郑某贤借用“辛某丽”华创证券账户、长城证券账户交易“华懋科技”股票,成交金额合计3.8亿元。

厦门证监局认为,蓝某、郑某贤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因此,厦门证监局决定对蓝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郑某贤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出借账户或为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提供便利

出借证券账户不但违法,还可能使自己陷于不可预知的风险之中。出借证券账户可能为内幕交易、市场操纵、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便利,规避监管、逃避制裁,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危害社会金融安全。

据不完全统计,2020年3月新的《证券法》施行以来,已有20余名个人因出借个人账户被罚,也有10余名个人因借用他人证券账户被罚。

今年4月,宁波证监局披露显示,2022年12月9日、12日,赵朝君将“赵朝君”银河证券账户出借给周立平使用,周立平提供资金并决策,赵朝君下单,累计买入“宁波富邦”30万股,成交金额300.05万元。2023年6月16日,上述“宁波富邦”全部卖出,成交金额305.40万元,卖出后的资金归属于周立平。最后,宁波证监局对周立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对赵朝君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今年1月,山西证监局披露显示,余颂东出借“余颂东”海通证券账户给张宁交易“本钢转债”、“攀钢钒钛”,以及出借“余颂东”银河证券账户给张宁交易“凌钢股份”和“凌钢转债”。此外,余颂东还出借“胡某中”海通证券账户给张宁交易“凌钢股份”。最终,山西证监局责令余颂东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山西证监局在前述案件中还表示,出借证券账户行为属于法定禁止性行为,无论出于何种主观目的和意图,无论是否通过出借证券账户行为获利,将自己的证券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已经构成违法行为个人股票如何质押,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另外,现有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正是通过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企图逃避监管和处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侵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案中,张宁在其本人已经开立证券账户的情况下,借用余颂东控制使用的证券账户从事内幕交易,已经构成对市场秩序的挑战和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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